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衛生及福利、愛心社會委員會主席彭文寶行政議員說話了。他引用了2001年兒童法令15(1)及(2)條文,要求媒體不要再跟進報導獨居在檳州垃圾屋男童的新聞。
 
在這起事件中,原來居功的媒體,最終成為眾矢之的。倘若不是鄰居無法忍受垃圾屋所發出的惡臭,加上同情男童的處境,這起事件根本不會被攤在陽光下。男童母親也不會快速現身,展示自己身為母親的責任。隨後引發的情節,是家家有本難唸的經,惟只能交由福利局處理。
 
在這起事件中,有兩個點值得媒體及政府檢討及思考:
對於政府:人民在生活中發生了無法自己處理的事情時,他們選擇了媒體作為解決管道。在人民的心目中,媒體是災難發生時,唯一能拉著保命的浮木。是不是政府相關機構資訊不夠透明化,導致人民不曉得如何尋求協助?或著人民厭倦了被官方踢皮球的處理方式,所以轉向其他管道尋求協助?
 
對於媒體:處理讀者投訴或讀者關心之事,是媒體作為社會公器的基本責任。但在這起事件中,最終使媒體成為千夫所指的關鍵所在,就是忽略了當事人是年僅10歲的孩子。至少,在報導時應該就其樣貌打上馬賽克、就其姓名及任何可探知該男童的相關資訊,都應經化名或模糊處理。10歲的孩子,不應該被裸露的攤在陽光下,承受眾所週知後所帶來的二次傷害。
 
我們的社會還不夠成熟,所形成的保護網還不足以完全成為受難兒的庇護網。也許對於媒體及檳州新政府來說,這起事件都讓他們上了寶貴的一課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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