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抄襲,有個非常難聽的說法,稱之為“剽竊”,意指這種行為跟小偷、竊賊根本沒兩樣。這應當是所有學術人員及文字工作者,須嚴格遵守的最高職業操守。

遺憾的是,受過碩博士專業學術訓練的兩位博特拉大學講師,竟犯上了這個致命專業錯誤。

按照學術操守,玷污學術專業的兩人應立即停職查辦。他們經已喪失為人師表的資格!唯有解聘,終止學術生涯,才能為博大挽回作為一所研究型大學的聲譽。

然而,在我國大學及大專院校法令下,兩人可能面對的最高懲戒,不過是“償還版稅及被警戒”而已──高等教育部總監拉丁奧馬是這麼說的。

只是不知道有幸逃過剽竊大劫的兩人,往後還有什麼顏面要求學生嚴禁抄襲?兩人若還有點良知,理應自動辭職,以向訓練自己的母校懺悔。

可惜,舉凡國內外,都鮮少看見學術人員會因抄襲而自動負上學術責任。從北京大學英語系副教授黃宗英,到复旦大學3位教授等,沒有一人是自動離職謝罪的。

何謂剽竊?此概念在我國仍不算普及,故有釐清之必要。

《美國語文學會研究論文寫作指南》將剽竊定義為“一種欺騙形式”、“虛假聲稱擁有著作權:即取用他人思想之產品,將其作為自己的產品拿出來的錯誤行為。”

更白一點的說法是“在你自己的文章中使用他人的思想見解或語言表述,而沒有申明其來源的,就是剽竊。”

換言之,別說是一字不漏,或連標點符號整句整段原文照抄;就連參考、採用、改寫他人經已發表的想法或說法,都算抄襲。

有沒有解套方法呢?是有的,而且很簡單。

若須整段原文照抄,只要加上開關引號、以不同字體標示,並加注參考書目或出處,大可光明正大使用。若是採用或改寫他人的見解,則須在文字敘述後方,加註參考來源,既能免除剽竊之名。

一年多前,我曾以“若無法寫出驚天地、泣鬼神的言論,平鋪直敘總比抄襲、剽竊、偷取別人的作品來得高尚”來勉勵評論同行。現在,則想把這句話送給喪失學術操守的高等教職人員──請潔身自愛,別圖一時之便而讓學術蒙羞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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