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警方在2008年9月12日晚間8時45分,以內安法令逮捕星洲日報檳城記者陳云清。

自陳云清在8月23日晚間,以記者身份出席峇東埔補選,以144字撰寫一篇有關華人寄居論的新聞後,就與倒楣之神纏上。

記者衷於受訪者的發言,一字一句的把話寫出來,何錯之有?現在的情況竟是,說話的人可以大搖大擺的吆喝辱罵他人,報導新聞的人,加上媒體竟然要面對法律制裁。這公理何在?

警方憑什麼扣人?憑什麼?

就憑你那至高無上的權力?你除了擁有被賦予的權力之外,You are NOBODY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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